张某某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婚恋交友遭遇诈骗,涉事资金通过电商平台对公账户转账方式被快速转移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婚恋交友平台认识自称金融顾问的李某。李某以'征信修复'为由,通过伪造的政务短信链接诱导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操作,要求其缴纳'保证金'和'手续费'共计约3.5万元。转账过程中,李某以财务人员身份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完成转账。后发现该网站为虚假平台,资金已被转移至境外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管理漏洞导致被冒充财务人员诈骗;公司称李某为个人行为,且未提供相关业务授权证明。双方对诈骗行为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虚假网站截图、政务短信记录及转账凭证。公司辩称李某系离职员工,且转账至电商平台非公司账户。经核查,涉事短信链接域名与公司官网高度相似,仲裁委要求补充财务人员身份核实材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未尽到信息安全管理义务,支持张某某主张的诈骗行为与公司存在关联,但因转账路径涉及第三方平台,判定企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财务人员权限管理,员工需警惕婚恋场景中的金融骗局。对于涉及对公账户的转账,应核实收款方资质及业务真实性,保留完整证据链以便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