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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代理被冒充金融机构诈骗案

【标题】加盟代理被冒充金融机构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加盟代理关系,因投资理财纠纷引发诈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的加盟代理项目,被要求缴纳约3.5万元保证金。公司员工李某冒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要求提供银行流水及征信信息,谎称可办理征信修复业务。张某某按指示向指定账户微信转账后,发现该账户并非公司官方账户,且所谓征信修复服务根本不存在,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李某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则称该项目为商业交易,李某行为属个人行为,且已通过微信完成交易流程,不承担退款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公司虽辩称交易为自愿行为,但无法提供与李某的授权文件或合同文本。仲裁委要求双方对微信转账记录的合法性进行质证,并确认收款账户与公司无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失职,未核实员工身份即允许其使用公司名义开展业务,且微信转账行为符合诈骗特征,裁决公司退还张某某2万元款项,剩余部分由其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对个人信息收集的限制性规定

【分析启示】该案警示企业应规范员工授权范围,避免利用公司名义进行非法交易。个人需警惕'征信修复'等虚假承诺,遇资金往来应核实账户真实性。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需及时保存并确保证据链完整。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