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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冒充贷款专员诈骗要求赔偿

【标题】员工被冒充贷款专员诈骗要求赔偿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案由为诈骗纠纷,涉及虚拟货币资金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某银行贷款审批员的账号,对方以可办理无抵押贷款为由诱导其在伪造的贷款审批平台输入手机验证码。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约3.5万元被转入虚拟币通道,后因平台无法提现发现受骗。经调查,该平台实际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关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但公司未对员工操作进行有效监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及监管责任,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诈骗行为系个人操作,且已配合调查平台信息,否认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虚假平台网站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录证明员工系自主操作。仲裁员现场核查平台信息时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与虚假平台相似的业务名称,但未证实直接关联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非法占有资金的20%,并赔偿维权损失费500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金融培训,警惕冒充公职人员的新型诈骗手段。发现资金异常流动应及时报警并固定电子证据,对第三方合作平台需履行严格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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