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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

【标题】学生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高校在校学生,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假投资名义实施诈骗,案由涉及网络诈骗及资金挪用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校园招聘会上遇到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顾问的李某。李某以'内部渠道'为诱饵,诱导张某某通过网贷平台提现3.5万元进行投资操作。期间通过社交软件发送虚假收益截图,后以'手续费'名义要求张某某转账,期间多次通过短信催促'错过止付窗口'。张某某发现被骗后立即报警,但资金已通过多层账户转至境外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冒充投资老师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被申请人辩称系双方自愿投资协议,且已提供'投资服务',否认诈骗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短信记录、网贷提现凭证及转账流水。被申请人仅提供一份格式合同,但无法说明资金去向。仲裁员调取银行流水显示资金在24小时内完成跨境转移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分析启示】注意核实所谓'投资老师'资质,保留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发现资金异常转移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建议建立校园反诈宣传机制,防范针对学生的新型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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