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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线下提供信息遭诈骗3.5万元

【标题】学生线下提供信息遭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高校学生,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教育培训名义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教育平台接触自称招聘人员的李某,对方以提供就业培训为由要求其线下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户信息。李某谎称需先垫付3.5万元培训费后可返佣,诱导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后张某某发现该平台系虚构,且李某未实际提供培训服务,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培训项目、伪造资质的欺诈行为;公司辩称双方系平等民事合同关系,转账行为属自愿且已超过止付期限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及平台注册信息;公司仅提供内部培训协议文本。经质证,仲裁委认定电子数据存在连续性且符合固定规范,但未直接证明公司存在虚构主体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未实际产生的培训费用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

【分析启示】求职需核实企业资质,警惕以培训名义骗取押金;电子数据应通过公证等方式确保证据效力,及时报案可弥补止付时效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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