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被冒充客服诈骗追缴违法所得
【标题】待业人员被冒充客服诈骗追缴违法所得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货款诈骗引发纠纷,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并要求追缴违法所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价值约3.5万元的商品后,收到自称平台客服的陌生电话。对方以商品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退款,并诱导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操作,同时要求其进行屏幕共享以核实信息。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按照指示将款项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被骗即报警,但公司否认诈骗行为,称系张某某自愿交易。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客服实施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则称交易系张某某主动发起,且未签订合同,认为属民事纠纷,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客服的通话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部分短信截图作为证据。公司未能提供交易过程相关记录,仅以未签合同为由抗辩。仲裁委认为证据链存在缺失,但部分聊天记录显示存在诱导性操作。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诱导性行为,支持追缴部分违法所得,但因证据不完整未全额支持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结合《刑事诉讼法》第52条关于证据收集的要求。
【分析启示】网络购物中遇要求脱离平台交易、屏幕共享等异常操作需提高警惕,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仲裁机构对证据完整性要求严格,建议完善证据链条以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