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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遭冒充贷款专员骗走货款

【标题】财务人员遭冒充贷款专员骗走货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人员期间,因网络借贷业务陷入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公司网络借贷业务财务对接。公司业务员李某冒充贷款专员,以可修复征信为由诱导张某某提供银行卡信息。张某某按指示向所谓平台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账户异常,但因未及时报警导致证据链断裂,最终被平台以虚假交易冻结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监管责任导致被骗,公司则称李某行为属个人操作且已报警处理。双方对李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招聘平台聊天记录、网站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虽提供内部培训记录,但无法证明已履行监督义务。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李某行为与公司业务存在关联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款项,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业务人员身份核查,员工需提高警惕并及时保存证据。遭遇账户冻结应第一时间报警,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对所谓征信修复业务要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谨防网络诈骗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