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待业人员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待业人员,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招聘平台应聘,因涉嫌网络借贷纠纷被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造成经济损失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平台看到'金融专员'职位信息,对方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以'办理贷款资质'。后张某某被诱导加入名为'金融服务中心'的QQ群,群内自称'警官'的人员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其通过银行卡转账至指定账户。张某某按指示转账后,对方以'案件需保密'为由阻止其联系平台客服,随后涉案账户被封停,资金被迅速转走。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核实用工主体资质,导致其被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公司则称仅提供信息平台服务,诈骗行为系第三方个人实施,与己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平台注册信息、转账凭证、QQ群聊天记录及网站截图等证据,证明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公司虽辩称已发布防诈提示,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对涉案账号的异常操作未及时处理。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严格审核用工信息、未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的过错,判决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约2.1万元款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4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防范义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审核招聘资质,平台需完善身份验证机制。求职者遇'公检法'名义要求转账应立即核实,留存证据及时维权,避免因轻信诈骗导致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