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冒充公检法诈骗公司拒还钱
【标题】员工被冒充公检法诈骗公司拒还钱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遭遇诈骗,公司被指冒充公检法及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入职第三日,公司主管李某以'资金监管'为由,通过电话要求张某某向指定虚拟币账户转账约3.5万元。李某出示伪造的'公检法'证件及二维码收款码,声称需缴纳保证金才能正常开展业务。张某某发现对方使用'某金融服务中心'名义且要求转账至虚拟货币通道,怀疑遭遇诈骗立即终止操作并报警。公司随后以'业务流程'为由拒绝返还款项,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冒充公检法及金融机构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转账资金;公司辩称该操作属于内部业务流程,员工未核实身份导致损失,且未提供任何书面协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通话录音、虚拟币收款二维码截图及银行转账记录。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证明'资金监管'制度存在,但无法说明虚拟币账户与公司业务的关联性。仲裁员结合《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证据规则,认定公司存在虚构身份实施诈骗的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在15日内返还张某某转账资金约3.5万元,但驳回其要求赔偿利息及精神损失的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劳动者支付与工作无关的费用,劳动者应通过正规渠道核实所谓'公检法'或'金融机构'身份。遭遇资金异常要求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保留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企业虚构身份实施诈骗行为将面临刑事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