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员工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原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借贷纠纷引发诈骗争议,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某,对方以'加盟代理'名义诱导其参与网络借贷项目。在未签订正式合同情况下,张某某分三次通过支付宝向公司账户转账共计3.5万元。后公司账户异常无法提现,李某某以'公检法人员'身份威胁张某某需立即转账解冻账户,张某某在恐慌中再次汇款2万元,后发现被骗立即报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员工李某某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被申请人辩称李某某仅为普通员工,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主动转账,公司不存在诈骗故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报案回执等电子数据。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员工李某某身份证明及公司授权文件。仲裁员结合支付记录及账户异常情况,认定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0日内返还张某某5万元,含本金3.5万元及利息1.5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电子签名法》第四条
【分析启示】网络借贷需核实对方资质,警惕冒充公检法诈骗。建议保留完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发现异常应立即报警并冻结相关账户。用人单位应加强员工合规培训,避免因个人行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