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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冒充财务人员诈骗3.5万元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财务人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商业交易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对方通过婚恋平台冒充财务人员实施货款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婚恋平台上结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的李某。李某以高收益低风险为由,推荐虚假APP进行网络借贷,要求张某某通过其个人对公账户转账3.5万元。张某某基于婚恋关系及APP界面真实性,未核实对方身份即完成转账。后发现李某身份造假,平台系虚假平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及时提供关键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财务人员构成诈骗,要求返还3.5万元;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转账系个人行为且已过报案时效,否认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三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婚恋平台聊天记录、虚假APP界面截图及转账凭证。某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员工李某身份证明,但主张因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证据灭失。仲裁员结合转账过程异常及平台虚假性,认定存在重大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2.8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张某某因未及时保存关键证据承担20%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民事行为规定,结合《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借贷需核实平台资质及对方身份,婚恋关系不应成为资金安全的免责理由。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并报警,对公账户转账仍需警惕虚假身份冒充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