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客服诈骗3.5万元未追回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客服诈骗3.5万元未追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办理公共服务业务遭遇诈骗纠纷,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公共服务平台办理业务时,收到带有政务标识的短信链接。点击后被引导至某社交平台,一名自称政务客服的账号以需先垫付费用为由,要求其通过二维码转账3.5万元。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该公司无实际履约能力且提现受阻,遂于2024年9月报案,但未能追回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冒充政务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系自愿充值行为,且已通过第三方平台完成部分返佣,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政务短信截图、二维码转账记录及社交平台对话截图,公司仅提供虚假的返佣协议。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伪造资质、虚构业务场景的违法事实,但因张某某未及时保存完整证据链,部分事实认定存在困难。
【仲裁结果】仲裁委支持张某某要求公司返还涉案款项的请求,但因证据保存不完整,酌情减少赔偿金额至2.8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关于报案时效的解释。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职人员的新型诈骗手段,办理业务时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遭遇资金损失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避免因拖延导致维权困难。企业主应规范经营,不得利用虚假资质骗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