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货款诈骗团伙冒充身份骗款
【标题】教育培训货款诈骗团伙冒充身份骗款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待业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从事教育培训的民营企业,案由涉及货款诈骗及身份冒充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宣传的教育培训项目,被承诺可获得高薪就业机会。对方要求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培训费约3.5万元,且指定非公司对公账户的个人账户收款。张某某按指示转账后,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履约,后被曝出收款账户实为第三方控制,且公司法人疑似冒充教育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宣传。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就业前景、冒充教育机构负责人骗取培训费,要求全额返还;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交易,账户冻结属第三方原因,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确认款项流向异常。公司未能提供培训服务证据,也未说明账户冻结与交易的关系。张某某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对方多次使用伪造的机构资质证明,且刻意回避平台交易要求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培训资质、冒用身份的行为,但因张某某未签订正式合同,仅支持返还70%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交易流程,个人需核实收款账户合法性,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资金并报警。教育培训类诈骗常以就业承诺为诱饵,需特别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