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遭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待业人员遭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待业人员,某科技有限公司被指存在合同诈骗行为,案由涉及金融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某科技公司投资顾问的李某为好友。对方以办理公共服务资质为由,谎称可提供中奖领奖机会,诱导张某某向其指定账户转账3.5万元。期间多次要求张某某提供银行卡流水并开启屏幕共享权限,后张某某发现李某实际为冒充身份的诈骗分子,遂向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返还资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系公司员工,认为公司存在合同诈骗;公司则辩称未授权李某开展业务,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转账,应自行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供通讯记录,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社交平台对话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内部员工名单。仲裁委认定李某虚构身份且未留存有效合同,但张某某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证据链存在重大缺陷。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证据不足情形下,需对张某某损失承担30%补充责任,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警惕社交平台虚假投资信息,企业应完善员工身份认证机制。仲裁中因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责任认定受限,建议通过公证方式固定电子证据,及时报警处理新型诈骗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