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遭HR冒充诈骗3.5万元获赔
【标题】求职者遭HR冒充诈骗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因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网站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招聘信息,通过电话联系后被自称HR的王某以缴纳培训费、保证金为由要求转账。张某某通过网购平台向该公司对公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对方实为冒充身份的诈骗团伙,且该公司账户已被封停。王某在通话中多次要求张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尾款,后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冒充HR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公司辩称王某系个人行为,且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否认诈骗指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确认转账系通过公司对公账户完成。公司未能提供王某授权证明及合同文本,张某某提交的通话录音显示对方使用公司名义进行欺诈。仲裁员现场核查发现涉案账号确属该公司注册,但公司无法证明王某身份真实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支付法定利息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一方存在欺诈行为的合同可撤销;《劳动法》第50条工资支付保障条款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核实企业资质与HR身份,警惕培训费等名目转账。对公账户转账仍需确认收款人权限,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保留完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及时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