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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证据不足败诉

【标题】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证据不足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诈骗纠纷诉至仲裁委,张某某主张遭遇冒充领导的电信诈骗,公司否认涉案事实。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公司内部电话接到自称总经理的指令,要求通过二维码转账3.5万元作为某公共服务补贴。对方以'公司需紧急处理征信修复事宜'为由,诱导张某某点击陌生链接并开启屏幕共享。张某某按指示转账后,发现对方实为诈骗分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擅自转账,属个人操作失误;张某某称对方精确掌握内部信息且要求屏幕共享,应认定为冒充领导的诈骗行为。双方对转账用途及责任归属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转账凭证及通话记录,公司提供内部通讯录证明未授权他人使用职务信息。经调查发现,诈骗分子通过非法获取的公司内部资料实施诈骗,但张某某未能完整提供屏幕共享过程的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核实身份义务,但张某某未尽审慎义务,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返还2.45万元损失。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2条关于民事欺诈的认定标准,结合《电信网络诈骗管理办法》第15条,用人单位应就用工管理中的安全漏洞承担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需完善内部通讯安全管理,员工应核实转账指令真实性。遭遇类似情况应及时报警并保留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避免因证据链不完整导致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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