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冒充投资老师诱导现金交付诈骗案
【标题】微信冒充投资老师诱导现金交付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该公司为个体经营者,案由涉及社保医保办理及教育培训场景的虚假承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担任兼职客服。公司负责人王某以'社保医保代办'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投资导师'李某某。李某某谎称掌握内部渠道可办理社保医保并推荐教育培训课程,要求张某某脱离平台进行现金交付。张某某在连续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对方失联,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公司辩称系张某某自行与外部人员交易,且已履行教育培训服务义务。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微信聊天记录是否构成有效证据、现金交付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以及社保医保承诺的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完整证据链,张某某提供微信转账记录及部分聊天截图,公司提交所谓'服务协议'及培训课程资料。针对电子证据真实性争议,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发现聊天记录存在时间篡改痕迹。同时调取公司经营场所监控,证实王某曾暗示张某某与外部人员私下交易。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诱导员工脱离正规平台交易的违法行为,但因张某某未能完整证明款项用途与公司经营直接关联,且部分微信记录存在真实性瑕疵,故支持其主张的2万元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认定用人单位存在诱导员工进行非正常资金交易的违法责任
【分析启示】警惕以社保医保办理为名的新型诈骗,建议通过正规平台进行交易。劳动者应留存完整证据链,包括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及第三方平台数据。对个体经营者应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避免因高危人群身份陷入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