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贷款专员骗取电商加盟费未追回
【标题】冒充贷款专员骗取电商加盟费未追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盟代理合同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遭遇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接触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专员的李某。李某以可提供贷款资金为由,要求张某某缴纳3.5万元加盟保证金,并承诺后续通过信用卡支付返佣。张某某按指示将款项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对方身份存疑且公司已失联,遂于2024年8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证据链不完整未获立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员工实施诈骗,要求退还3.5万元;公司辩称该交易属正常商业合作,李某无权代表公司,且张某某未核实资质即签订协议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电商平台聊天记录、信用卡转账凭证及李某发送的短信截图,公司提供所谓合作协议文本。经质证,仲裁委认定李某虚构身份且公司未展示实际履约能力,但张某某未能证明公司存在明确诈骗故意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2万元加盟费,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商业合作应核实对方资质及履约能力,发现异常需及时报警。对于要求预付款的招商项目,务必通过正规渠道验证信息,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