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冒充银行人员诈骗货款证据不足败诉
【标题】员工被冒充银行人员诈骗货款证据不足败诉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商业交易通过电商平台与客户发生纠纷,被对方以冒充金融机构人员方式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所在公司通过电商平台与某客户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货款支付至指定账户。客户通过短信联系张某某,称需通过二维码转账完成付款,并要求提供身份证号码及银行卡信息。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完成转账,后发现账户异常,联系电商平台客服时已被拉黑。期间共向对方账户转账约3.5万元,但无法举证交易对方与金融机构关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客户冒充银行人员实施精准诈骗,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辩称交易系客户个人行为,且未收到货款,主张员工未履行审慎义务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张某某补充证据,其仅提交部分短信截图和二维码收款记录。公司提交电商平台账户异常监测报告,证明该账户曾被标记为高风险。仲裁员就证据真实性进行质证,认定张某某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诈骗行为与公司有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张某某未尽合理核实义务,且无法证明公司存在过错,驳回其全部诉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网络用户利用平台漏洞实施欺诈行为,平台应尽到合理审核义务。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电子合同审查流程,员工需提高对异常转账的警惕性。遭遇精准诈骗时,应同步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及时向平台投诉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