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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网购用户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诈骗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期间收到自称是公安局民警的陌生来电,对方以账户异常需配合调查为由,要求张某某提供手机验证码并转账至'安全账户'。张某某信以为真,在平台客服指引下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经核实发现对方身份造假,账户冻结系诈骗手段,遂向仲裁委申请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导致被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公司辩称诈骗行为系第三方独立实施,与企业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冒充公检法人员的通话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客服对话截图。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员依据证据认定存在身份冒充及诱导转账行为,判定公司需承担相应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约3.5万元及维权成本3000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造成用户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的新型诈骗手段,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用人单位应加强招聘平台审核义务,对可疑求职者进行风险提示,防止被利用作为诈骗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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