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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冒充银行骗学费遭仲裁追责

【标题】企业主冒充银行骗学费遭仲裁追责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系该公司企业主。案由涉及教育培训退款诈骗纠纷,双方对是否构成诈骗存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接触到某培训机构客户,谎称自己是某银行工作人员,以教育培训退款理赔为由要求客户通过微信转账约3.5万元。期间要求客户提供屏幕共享权限以验证身份,后将款项转至境外账户并失联。客户发现被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涉及跨境资金流转及伪造合同协议行为。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其与被申请人存在真实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要求按协议约定支付退款;被申请人辩称所谓退款系正常商业交易,否认诈骗指控。双方对交易真实性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合同协议,被申请人未能出示相应证据。仲裁员结合资金跨境流转特征及屏幕共享异常操作,认定存在重大欺诈嫌疑,依法启动调查程序。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裁决其返还全部违法所得并承担相关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第500条(违约责任)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冒充金融机构诈骗,务必核实对方身份及资质。发现异常转账要求应立即冻结资金并报警,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追索损失。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