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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检法诱导扫码诈骗案

【标题】冒充公检法诱导扫码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为个体经营者,因涉嫌诈骗被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政务短信链接进入某虚假投资平台,工作人员自称公检法人员,以资金监管为由要求其先垫付约3.5万元。张某某在公司办公场所与对方线下接触后,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完成转账。事后发现平台系伪造,公司未提供真实服务导致资金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员工自主操作且已提供所谓'返佣'承诺,否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短信记录、监控视频及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仲裁委认定短信链接来源可疑,平台资质造假,且存在资金多级拆分痕迹,采信张某某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本金3.5万元,驳回利息诉求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57条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以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1条关于虚假投资平台的规制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的线上诱导行为,保存转账记录和监控证据。企业应规范理财平台合作流程,避免成为诈骗工具。受害人发现受骗后应立即报警并保留完整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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