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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冒充领导诈骗员工3.5万元案

【标题】财务人员冒充领导诈骗员工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商业交易中涉及虚假采购项目引发纠纷,案由为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接到自称公司高管的陌生来电,称需紧急采购一批设备并要求先垫付资金。对方通过伪造的APP截图展示虚假采购订单,诱导张某某将3.5万元公司资金转入指定虚拟币账户。财务人员未核实身份即执行转账操作,后发现对方提供的平台为伪造网站,资金流向无法追踪,遂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内部管理漏洞导致资金被骗,要求全额追回损失;公司辩称财务人员擅自操作且未核实交易真实性,认为员工未尽审慎义务,应自行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伪造平台APP截图及虚拟币转账凭证;公司提供内部财务审批流程记录,但无法证明交易真实性。仲裁委认为关键证据缺失,需结合资金流向进一步判定责任归属。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对财务人员的监督义务,判定需承担部分责任,但因员工未核实交易真实性,仅支持返还2.8万元款项的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的条款,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2条对单位内部管理责任的要求。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资金审批双重验证机制,员工遇异常转账需立即核实身份。本案因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赔偿比例受限,凸显日常交易中保留通信记录及平台验证的重要性。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