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提现受阻案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提现受阻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电商平台合作,因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及政府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期间,接到自称公安民警的电话称其账户涉及洗钱案件。对方要求其下载指定APP进行'资金核查',并以紧急止付为由诱导其向多个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且资金被分层拆分无法提现,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公司通过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账户信息导致损失,且未发现明显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APP操作记录及聊天截图等证据,要求公司说明资金流向。公司未能出示有效证据证明资金用途,且对冒充身份行为未作出合理解释。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公检法身份、诱导转账及资金多级拆分行为,但因张某某未能完全证明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酌情支持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的新型诈骗手段,应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身份。合作过程中应保留所有交易记录,发现异常及时报警。电商平台需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防范诈骗分子利用平台实施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