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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冒充银行人员诈骗员工3.5万元被追责

【标题】企业主冒充银行人员诈骗员工3.5万元被追责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曾就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商业交易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申请人公司以合同诈骗为由被员工举报,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电商平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期间收到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被要求缴纳保证金方可提现。张某某按指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后发现该账户与公司无关联,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未及时保留完整证据导致追查困难。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合同诈骗行为,需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称转账系员工个人操作,公司未参与且已要求其提供真实交易凭证。核心争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及公司是否构成诈骗。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申请人提交第三方支付记录及APP截图作为证据,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实地调查发现公司曾使用相似话术诱导其他员工转账,但未直接证明张某某交易与公司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主存在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行为,但因申请人未及时报案且无法证明交易真实性,仅支持返还部分款项的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虚构事实骗取财物可追究刑事责任;《民法典》第500条用人单位对员工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分析启示】提醒劳动者核实第三方支付对象身份,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资金并报警。企业需完善合同审查流程,防范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诈骗。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