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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假采购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假采购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涉嫌在医疗养老项目中虚构采购需求,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3.5万元后未收到对应货物,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岗位。面试时,公司高管自称政府医疗养老项目负责人,以需要采购医疗设备为由,要求张某某配合操作企业账户。张某某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按指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公司账户频繁异常转账,且所谓项目并无实际进展,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采购需求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公司辩称该交易系内部业务流程,验证码仅用于财务核对,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转账凭证及沟通记录,张某某提供第三方支付截图与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对方要求提供验证码并承诺返款。公司仅提供内部财务单据,无法说明资金去向。经质证,聊天记录中存在自称'政府项目负责人'的表述,但未核实身份信息。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项目骗取款项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尽合理核实义务,且证据链存在瑕疵,酌情支持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条款;《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举证责任原则。

【分析启示】涉及第三方支付的商业交易应留存完整沟通记录,对'政府人员'身份需核验官方信息。证据链不完整时,主张方需补充关键证据如合同、发票等,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损失。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