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冒充公检法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冒充公检法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公司以虚假名义骗取员工保证金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岗位。面试时,公司财务人员李某以'公检法核查材料'为由,要求张某某先垫付3.5万元保证金并承诺事后返还。张某某在某市街头与李某见面后,通过支付宝转账完成支付。此后公司以'需线下操作'为名要求其安装虚假APP并脱离平台交易,但此后公司失联,张某某无法追回款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保证金;公司辩称该费用为正常业务押金,且张某某主动要求脱离平台交易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与李某的通话录音及虚假APP界面截图。公司未能提供用工合同及业务凭证,仅以'内部流程'为由抗辩。仲裁员结合证据链完整性及交易异常性进行综合判断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公检法身份、伪造交易流程的欺诈行为,要求返还张某某垫付的3.5万元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利息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劳动法》第50条关于工资支付的强制性要求
【分析启示】警惕'公检法核查'等话术陷阱,转账前核实对方身份及资质。维权时应同步保存转账凭证、通讯记录等证据,避免脱离正规平台交易导致证据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