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银行人员诈骗张某某3.5万元被判赔
【标题】冒充银行人员诈骗张某某3.5万元被判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电信诈骗案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赔偿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收到自称'国家税务总局'的政务短信,称其账户异常需立即充值入金至指定平台。短信附带伪造的官网链接,诱导其点击后进入虚假平台。诈骗分子通过电信电话场景进一步施压,谎称其信用卡支付记录将影响征信。张某某按指示通过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后,发现资金被快速转移至境外账户,遂立即报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发送的政务短信存在诱导性,导致其误信虚假平台产生损失;公司辩称短信系第三方伪造,且张某某未核实信息真伪即主动转账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带有'国家税务总局'标识的短信截图、信用卡支付记录及电子证据鉴定报告。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短信来源及免责条款,仲裁委采纳电子证据真实性鉴定结论,认定公司存在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3.5万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对其管理的通讯渠道承担审核责任,因过错导致受害人损失的应予赔偿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需严格审核对外发送的政务短信内容,避免成为诈骗犯罪工具。个人应提高警惕,对要求立即操作的短信进行多重验证,发现异常及时报警并保留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