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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货款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货款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商业交易关系,因货款纠纷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设备。对方冒充贷款专员,以'先垫付货款可获高额返佣'为由诱导其转账。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张某某通过二维码支付约3.5万元现金。后对方要求调取平台信息并要求屏幕共享,张某某拒绝后便失联,导致货款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使用虚假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货款;某科技有限公司称双方存在真实合同关系,否认诈骗事实,认为系商业风险。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及平台信息调取申请。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交易凭证及对方身份证明,仅以'商业行为'抗辩。仲裁员结合双方沟通内容及支付异常情况,认定存在虚构身份及非法占有故意。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0日内退还张某某货款3.5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行为可撤销

【分析启示】警惕'返佣'陷阱,核实交易对方身份信息。涉及大额支付应签订书面协议,保留通讯记录及支付凭证。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避免因信任缺失导致损失扩大。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