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遭冒充老师诈骗3.5万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冒充老师诈骗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货款诈骗引发纠纷,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双方存在商业交易合同关系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货物买卖协议。对方业务员自称是投资顾问,以征信修复为由要求支付约3.5万元服务费,通过短信发送虚假平台信息截图,并提供二维码收款方式。张某某按指示转账后,对方以各种借口拖延交付货物,后该公司账户异常注销,资金被快速转移至境外账户,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且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征信修复业务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商业纠纷,称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认存在诈骗行为。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及资金转移的违法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对方的短信记录、二维码收款凭证、合同协议及平台信息截图。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实际履约证据,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对方业务员虚构身份、伪造平台信息、资金快速转移等异常交易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冒充专业人士骗取货款的诈骗行为,但因无法追回全部资金,判决返还张某某被骗款项的80%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9条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专业人员实施的电信诈骗,应留存全部沟通记录及转账凭证。发现资金异常转移应及时报警并申请冻结账户,维权时需注意举证责任分配,重点证明对方虚构事实的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