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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被婚恋对象骗贷3.5万元遭冻结

【标题】个体经营者被婚恋对象骗贷3.5万元遭冻结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网络借贷纠纷被仲裁委受理。案由涉及冒充婚恋对象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结识自称某银行客户经理的李某。李某以可办理快速贷款为由,诱导张某某进行线上签约并要求屏幕共享。在贷款审批通过后,李某以支付保证金名义要求通过支付宝转账约3.5万元。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完成转账,后李某失联导致账户被冻结。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银行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返还转账款项;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未与张某某建立合同关系,且转账系其自主操作,不构成诈骗。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贷款平台网站截图作为证据。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屏幕共享过程中李某展示的伪造证件及贷款审批流程的异常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虚构身份实施诈骗,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尽审核义务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裁决返还张某某转账款项及利息。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认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金融机构账户异常管控义务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需严格核实对方身份,警惕屏幕共享风险。金融机构应强化贷款资质审核,个人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并申请账户冻结。本案因错过止付窗口导致损失扩大,提醒公众及时维权的重要性。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