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采购诈骗资金证据链缺失难获支持
【标题】虚假采购诈骗资金证据链缺失难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商业交易诈骗纠纷诉至仲裁委员会,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岗位,入职后被要求以银行卡转账方式完成虚假采购合同。公司通过伪造的供应商信息诱导张某某向指定账户转账,期间多次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张某某发现账户异常后向平台投诉,但公司已失联。仲裁过程中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多笔不明用途转账,但缺乏完整合同文本及供应商资质证明。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采购需求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转账款项;公司辩称为正常商业合作,要求张某某承担举证责任。双方对转账用途及合同真实性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出示转账记录及聊天截图证明交易异常,公司仅提供内部审批单反驳。因缺乏关键证据,仲裁委启动电子数据鉴定程序,确认部分转账存在异常资金流向。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存在欺诈行为但证据链不完整,要求公司返还部分转账款项,对剩余争议金额裁定需进一步举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认定标准及《民事诉讼法》第67条电子数据证据规则
【分析启示】警惕招聘平台异常交易要求,应留存完整合同及第三方验证记录。对不明用途转账需及时冻结账户并固定电子证据,证据链缺失时可申请司法鉴定补充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