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贷款专员骗取3.5万元货款被仲裁支持
【标题】冒充贷款专员骗取3.5万元货款被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就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货款纠纷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联系自称某银行贷款专员的李某,对方以'先垫付货款可返佣'为由,要求其通过扫码支付方式交付约3.5万元。在完成转账后,李某要求张某某进行屏幕共享以'调取平台信息',随后失联。张某某发现李某实为某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员工,遂向仲裁委申请追回款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贷款专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货款;公司辩称系内部业务沟通失误,否认诈骗行为存在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屏幕共享截图作为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且承认李某曾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与供应商接触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行为构成诈骗,裁决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返还全部款项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
【分析启示】应警惕社交平台虚假身份诈骗,核实对方资质后再进行资金操作。对于要求屏幕共享、扫码付款等异常交易,需保持高度戒备并留存完整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