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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微信转账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微信转账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加盟代理业务与公司产生纠纷,涉及约3.5万元资金往来。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某,被以加盟代理为名诱导垫付3.5万元保证金。期间公司员工多次要求其提供验证码并开启屏幕共享,谎称需配合公检法调查资金流向。张某某因未及时察觉骗局,错过公安机关紧急止付窗口,导致资金被转走。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的行为,要求全额返还垫付款;公司则称该行为属于商业交易纠纷,否认存在诈骗故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电子数据固定截图,证明公司员工以虚假公检法身份要求其操作屏幕共享并提供验证码。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张某某的主张,且对资金流向解释模糊。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员工虚构公检法身份,诱导申请人进行非必要操作,构成诈骗行为,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3.5万元并赔偿维权损失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分析启示】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进行商业交易时,应警惕对方要求提供验证码、开启屏幕共享等异常操作。一旦发现冒充公检法等诈骗行为,需立即保存证据并报案,避免错过紧急止付时限。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