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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被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

【标题】求职者被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建立联系,后被对方以贷款专员身份诱导参与虚假采购项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婚恋平台上结识自称某科技公司贷款专员的李某。李某以公司有采购项目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微信开启屏幕共享功能操作支付宝转账。张某某先后四次向李某提供的账户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李某身份造假并报警。警方调查发现李某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且某科技公司未核实其员工身份真实性。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专员实施诈骗导致损失,公司则称李某为外部人员且已离职,与公司无关。双方对李某是否有公司授权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张某某提供完整电子数据并申请司法鉴定,公司仅能出示李某离职证明。仲裁员重点审查资金流转与公司业务关联性,确认李某使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全部被骗资金并支付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第1165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员工身份验证机制,警惕冒充员工的精准诈骗手段。求职者需核实对方身份,避免因开启屏幕共享导致资金损失,电子数据应完整保存以备维权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