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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获赔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原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企业主李某等人虚构公检法身份,以办理入职需缴纳培训费为由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入职。后李某以公司名义冒充公检法人员,称需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设备完成入职流程,要求张某某扫描二维码支付5000元培训费。期间通过视频通话要求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谎称需核实资金流向。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款项被转至境外账户,后发现被骗遂向仲裁委申请追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招聘人员身份,导致其被诈骗;公司则辩称李某为个人行为,且张某某未对转账对象真实性尽审慎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显示资金经多个境内账户中转后流向境外。公司未能提供李某授权文件及资金监管协议,且对异常转账未采取任何阻断措施。仲裁委结合资金流向追踪报告,认定公司存在管理过失。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约3.5万元,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因未及时处理诈骗请求被认定存在过错。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审核招聘人员资质,防范冒充公检法等新型诈骗手段。员工需警惕以'缴费办理'为名的转账要求,及时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本案中,公司因未履行审核义务导致损失,提示需完善财务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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