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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员工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借贷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电商平台收到自称金融顾问的陌生来电,对方谎称其贷款申请已通过审批,诱导点击伪造的第三方支付链接。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共计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经核实,该账户实为他人冒用,且贷款审批系统显示未通过。张某某在维权过程中发现对方使用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实施精准诈骗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提示义务导致损失,被申请人辩称员工点击链接属个人行为且未签订相关协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通话录音、转账凭证及平台信息截图。被申请人虽否认责任,但无法解释为何使用电商平台客户信息实施诈骗。仲裁委要求被申请人说明账户使用合法性,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存在未履行平台用户信息保护义务,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张某某因未核实转账资质亦存在过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侵权责任;《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分析启示】企业应强化用户信息安全管理,个人需警惕陌生来电要求点击链接的行为。遭遇诈骗应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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