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中奖骗局现金交付证据不足维权难

中奖骗局现金交付证据不足维权难

【标题】中奖骗局现金交付证据不足维权难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购物场景中奖信息被卷入诈骗纠纷,主张公司存在履约能力问题导致现金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应聘时,被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招聘人员以中奖领奖为由诱导下载虚假APP。对方声称需支付约3.5万元现金获取中奖资格,初期返还5000元小利后,以'公检法调查'为名要求继续转账。张某某在未核实公司资质情况下,通过快递寄送现金至指定地址,后发现该平台实际为诈骗团伙所操控,遂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中奖信息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现金;公司则称交易系个人行为,且已通过监控视频证明张某某主动交付现金,否认存在履约能力问题。

【仲裁过程】仲裁委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快递单号及监控视频片段,公司提供了平台注册信息及部分转账凭证。因监控视频未完整记录交易过程,且缺乏第三方支付记录,仲裁委认定证据链存在重大缺陷。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信部分聊天记录及快递凭证,认定公司存在诱导行为但未完全证明诈骗故意,判决返还张某某2万元现金及利息。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分析启示】网络购物场景中需警惕中奖陷阱,保存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等原始证据。用人单位应核查招聘平台资质,避免被冒充公检法的诈骗团伙利用。维权时需注意证据完整性,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步保留维权证据。

分类:公共服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