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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被团伙冒充平台要求缴纳保证金诈骗现金交付

【标题】网购用户被团伙冒充平台要求缴纳保证金诈骗现金交付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网购用户,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招聘平台发布虚假商业合作信息,诱导申请人支付保证金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电商代运营'岗位信息,对方以需缴纳3.5万元保证金为由要求通过线下现金交付。张某某在某市某小区与自称公司业务经理的李某某见面,对方出示伪造的公司资质文件及APP截图,声称需将款项打入'安全账户'确保交易。张某某按指示将3.5万元现金交予李某某后,发现对方使用非公司官方账户,且无法联系上所谓的公司负责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通过虚构电商合作事实、冒充公司员工实施诈骗;被申请人否认存在虚构行为,称系申请人主动与个人交易,公司未参与任何现金交付过程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申请人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伪造资质文件截图。被申请人虽否认,但无法解释为何使用非官方账户收款。经调取银行流水及平台数据,确认涉案账户与公司无关联,且存在伪造公章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虚构电商合作事实、冒用公司名义及伪造文件行为,构成对申请人的财产欺诈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对虚假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分析启示】网购交易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对方资质,警惕'安全账户'等话术诱导现金交付。发现异常应立即留存证据并报警,避免与个人直接交易。本案警示企业需规范招聘流程,防止被利用作为诈骗工具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