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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婚恋对象诱导转账3.5万获部分支持

【标题】员工被婚恋对象诱导转账3.5万获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与被申请人李某某(自称企业主)因婚恋关系产生纠纷,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与自称某企业主的李某某建立婚恋关系。李某某以需缴纳教育培训课程费用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其指定的安全账户转账共计约3.5万元。初期李某某返还部分款项后,以紧急情况为借口要求继续转账,后失联。张某某报警后,警方确认李某某虚构身份实施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虚构企业主身份实施婚恋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款项;李某某辩称系双方自愿民事行为,否认诈骗事实。仲裁委重点审查转账与诈骗行为的因果关系及证据链完整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报警回执,李某某未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员结合支付平台流水及证人证言,认定李某某存在虚构身份及诱导转账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李某某向张某某返还转账款项的70%,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同时确认企业主冒充婚恋对象实施诈骗的行为违法性。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劳动法》第50条工资支付规定

【分析启示】婚恋关系中警惕虚假身份诈骗,应核实对方企业资质及培训真实性。转账前需确认收款账户合法性,避免扫码付款等非正规渠道。证据链需包含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方可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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