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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对象以安全账户名义诈骗张某某3.5万元

【标题】婚恋对象以安全账户名义诈骗张某某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涉及教育培训场景下的资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结识自称从事教育培训的刘某,对方以婚恋关系获取信任后,谎称需要支付'安全账户'保证金,诱导张某某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共计约3.5万元。刘某通过伪造采购合同和虚假项目资料,使张某某误信其为公司采购负责人,最终资金被用于个人消费,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刘某冒充公司员工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转账款项;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账户非公司实际控制,且转账行为系张某某主动发起,否认与诈骗行为存在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及验证码获取记录等电子数据。公司方提供了账户开户资料及内部资金流向说明,但无法证明与刘某的关联性。仲裁委要求双方就资金用途提供进一步证据,最终认定公司存在账户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向张某某返还约2.8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关于电子数据取证的要求,以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应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个人需警惕婚恋关系中的资金风险。对于要求提供验证码或转账至陌生账户的请求,应通过银行流水核实资金用途。电子数据固定需注意证据链完整性,建议采用区块链存证等新技术手段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