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领导诈骗虚拟币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领导诈骗虚拟币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公司从事互联网技术服务,因招聘求职场景中遭遇身份冒充诈骗,导致虚拟币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岗位,顺利入职后被部门主管以'贷款审批通过需支付保证金'为由,要求其通过公司提供的涉案APP转账虚拟币。该APP在转账前已被平台标记为诈骗应用并下架。张某某在未核实主管身份真实性的情况下,按指示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完成约3.5万元虚拟币转账。事后发现所谓'领导'实为冒充身份的诈骗分子,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存在虚构事实、身份冒充,导致其通过涉案APP转账虚拟币损失;公司辩称 APP 已下架且员工未核实身份,主张损失由个人承担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双方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APP下架通知等证据。员工提供完整通讯记录及虚拟币交易明细,证明公司人员诱导其通过非法渠道转账;公司仅能提供空洞的合规声明,未能证明已尽到身份核实义务。仲裁庭结合APP下架时间、聊天记录中'领导'使用公司内部称呼等细节,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退还张某某虚拟币转账款项3.5万元,并承担50%的维权成本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刑法》第266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审核招聘流程,避免为诈骗分子提供作案渠道;劳动者需警惕'屏幕共享'等敏感操作要求,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并报警。本案中APP下架时间与转账时间存在关联性,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