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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项目冒充银行人员骗投资款被仲裁

【标题】教育培训项目冒充银行人员骗投资款被仲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该公司主要从事线上教育培训业务。案由涉及商业交易中虚假采购行为引发的合同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短信收到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人员信息,称公司有教育设备采购项目需投资。对方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身份自称,要求通过二维码支付约3.5万元保证金。张某某按指示扫码付款后,对方以'先垫付后返佣'为由要求其继续投资,但后续发现公司无实际采购计划且无法联系负责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采购项目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该业务属正常商业合作,张某某未核实资质即轻信对方,应自行承担风险。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双方提供的通话记录、短信截图及支付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电子数据经司法鉴定确认真实性,公司未能提供合同文本及履约能力证明。仲裁员要求公司解释资金流向,其代理人均以'内部审批流程'为由拒绝说明。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伪造身份、虚构交易场景的欺诈行为,但因申请人未签订正式合同,部分事实认定存在瑕疵。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民事诉讼法》第67条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认定标准;《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分析启示】警惕陌生机构以投资名义要求转账,核实对方身份及资质。电子数据需通过司法鉴定确认真实性,建议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完整证据链。企业应规范商业交易流程,避免使用虚假身份进行业务洽谈。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