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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案由为诈骗纠纷。该公司从事电商平台运营,涉案金额约3.5万元,时间为2024年某月,地点为某地。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工作期间,收到自称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短信,称需通过其公司账户办理公共服务业务,要求先垫付3.5万元费用后可返佣。张某某信以为真,按指示将资金转入虚拟币通道,后发现系诈骗。其保存了短信截图及转账记录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冒充政府部门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损失;公司辩称系个别员工伪造身份实施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所谓政府部门人员的短信截图、虚拟币转账记录及工作期间的内部沟通截图。公司虽否认,但无法解释其员工为何能获取政府身份信息。仲裁委要求双方进行身份核实,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对员工身份冒充存在管理责任,判定公司需承担70%责任,员工因未核实对方身份也承担部分过错。

【法律依据】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刑法》第266条及《民法典》第1165条,结合公司对员工行为的监管失职,认定其需对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需加强员工身份管理,员工应提高警惕并保存证据。遇到要求转账至虚拟币账户的场景,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身份,避免陷入诈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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