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教育培训场景中遭遇身份冒充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为好友。李某以某教育培训项目为名,虚构采购需求诱导张某某进行虚假交易,谎称可提供中奖机会获取额外收益。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张某某通过APP完成约3.5万元现金交付,后发现该APP已被下架,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投资老师实施诈骗,要求返还财产;公司认为交易行为系个人自愿且未签订合同,不构成职务侵占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及APP下架通知等证据。公司未能提供交易真实性证明,对李某身份真实性存疑。仲裁员结合支付记录与APP下架情况认定存在诈骗嫌疑
【仲裁结果】仲裁委判定李某行为构成诈骗,责令公司配合警方追缴涉案资金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032条个人信息保护条款
【分析启示】社交平台需谨慎核实对方身份,发现虚假交易应立即终止并报案。企业应建立员工交易行为审核机制,避免因第三方诈骗导致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