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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检法设安全账户诈骗损失难追

【标题】冒充公检法设安全账户诈骗损失难追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招聘平台诱导下载APP遭遇诈骗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对方以投资导师身份诱导其下载名为'财富管理'的APP。期间,冒充公检法人员的骗子通过该平台伪造案件信息,要求张某某将工资转入'安全账户'以配合调查。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于2024年6月15日通过ATM机现金交付约3.5万元。事后发现资金流向异常,但因错过公安机关紧急止付窗口,损失无法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身份冒充及诱导下载APP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仅提供招聘平台服务,诈骗行为系第三方独立实施,且未收取任何费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招聘平台交易记录及APP注册信息,发现公司未对发布者进行实名认证。张某某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及与骗子的聊天记录,公司仅提供平台服务协议文本。经调查,公司存在未履行平台审核义务及诱导用户下载不明APP的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尽平台监管责任,需对张某某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提供帮助或便利。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平台审核机制,警惕以'安全账户'为名的新型诈骗手段。劳动者遇紧急转账要求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身份,遭遇诈骗应立即报警并留存支付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错过止付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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