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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遭冒充老师诈骗3.5万元被判追缴

【标题】待业人员遭冒充老师诈骗3.5万元被判追缴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投资理财诈骗产生纠纷,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该公司从事金融信息咨询服务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社交软件结识自称金融导师的李某。李某以专业投资理财为由,诱导张某某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转账约3.5万元参与跨境项目。期间通过电话要求张某某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并伪造贷款审批通过通知。后李某失联,张某某发现资金被转入境外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投资老师实施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交易,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银行流水显示资金流向境外,确认张某某曾多次接受李某电话指导进行屏幕共享。公司未能提供交易真实性证据,张某某提交的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依据《刑法》第266条认定构成诈骗罪,参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支持追缴违法所得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投资理财需警惕自称导师的陌生来电,资金跨境流转应保持警惕。建议通过正规平台交易,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发现诈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民事追缴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