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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网购遭冒充客服诈骗虚拟币损失仲裁部分支持

【标题】张某某网购遭冒充客服诈骗虚拟币损失仲裁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因网络购物纠纷申请仲裁,主张遭遇诈骗导致约3.5万元虚拟币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购物平台购买电子产品后,收到自称客服的QQ消息称订单异常需转账验证。对方伪造公检法机构名义要求其配合调查,诱导张某某将虚拟币转入指定账户。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完成转账,后发现被骗但未及时报警,资金被迅速转移至境外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客服信息泄露导致其被冒充,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无法核实具体诈骗过程,且未收到任何异常订单通知,认为属第三方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QQ聊天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公司提供客服系统日志证明无异常操作。针对报案不及时问题,仲裁庭要求张某某说明未报警原因,其称因担心影响订单处理进度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客服信息安全管理漏洞,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证据链不完整,判决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分析启示】网络购物需警惕冒充客服诈骗,发现异常应立即报警并保留证据。企业应加强客户信息保护,消费者遇资金损失需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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