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遭冒充贷款专员骗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冒充贷款专员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地个体经营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商业交易纠纷,案由涉及货款诈骗及虚假平台操作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短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人员,对方以医疗养老项目为由声称可协助办理贷款。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张某某被诱导至虚假平台完成注册,并通过屏幕共享功能查看所谓'审批流程'。期间对方伪造医疗资质文件,要求支付3.5万元保证金,张某某在约定地点现金交付后发现该公司并无实际业务资质,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使用虚假身份及伪造资质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缴3.5万元;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称张某某未签订正式合同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短信记录、虚假平台网站截图及现金交付凭证。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合同或交易对账单,对屏幕共享过程的异常操作作出合理解释义务,仲裁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本案符合诈骗特征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3.5万元现金并承担调查费用,确认其虚构医疗养老项目资质构成诈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基于欺诈的民事行为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分析启示】商业交易中应严格核实对方资质,警惕所谓'贷款专员'的异常操作要求。重要凭证建议通过第三方平台存证,发现虚假平台应立即切断联系并报警。屏幕共享等远程操作需特别注意信息泄露风险,建议使用企业认证的正规支付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