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网络被骗3.5万元索赔
【标题】个体经营者网络被骗3.5万元索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网络交易纠纷,案由涉及合同诈骗及资金损失追偿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为好友,对方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推荐'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张某某通过信用卡支付3.5万元至所谓安全账户,并配合开启屏幕共享功能输入验证码。后发现该公司并无实际经营资质,且李某失联,错过公安机关紧急止付窗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投资老师签订虚假合同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与张某某无直接交易关系,否认存在合同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社交平台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证明对方诱导其进行资金操作。公司方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仲裁员依据《民法典》第148条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剩余部分因举证不足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分析启示】